本協議于 年 月 日由下列雙方簽署。
甲方(期貨公司):
乙方(交 易 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簽署《期貨經紀合同》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從事程序化交易委托甲方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釋義
第一條 本協議所稱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本協議所稱高頻交易是指乙方交易行為具備以下一項或者多項特征的程序化交易:
(一)短時間內報單、撤單的筆數、頻率較高;
(二)日內報單、撤單的筆數較高;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特征。
高頻交易具體標準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執行。
第二章 程序化交易報告
第二條 乙方應當按照《管理規定》、期貨交易所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及時向甲方履行報告義務,確保報告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條 乙方從事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甲方報告有關信息,甲方核查無誤后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向其報告,甲方在收到期貨交易所反饋后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確認。乙方收到甲方確認后,方可從事程序化交易。乙方應當報告的信息包括:
(一)賬戶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稱、交易編碼、委托的期貨公司、產品管理人等;
(二)交易信息和交易軟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執行方式和交易軟件名稱、基本功能、開發主體等;
(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軟件從事程序化交易的,交易軟件信息應當由甲方提供,甲方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乙方被期貨交易所認定為高頻交易者的,除須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的報告義務外,還應當向甲方報告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最高報撤單頻率、單日最高報撤單筆數、服務器所在地、技術系統測試報告、應急方案、風險控制措施等信息。
第五條 乙方已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 】個交易日內向甲方進行變更報告。乙方已報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變更:
(一)交易者名稱、產品管理人發生變更;
(二)交易指令執行方式、交易軟件名稱、基本功能、開發主體發生變更;
(三)停止進行程序化交易;
(四)期貨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重大變更情形。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交易軟件從事程序化交易的,交易軟件名稱、基本功能、開發主體發生變更時,變更的有關信息應當由甲方提供,甲方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乙方被期貨交易所認定為高頻交易者的,除須履行本協議第五條的報告義務外,乙方已報告的交易策略類型、最高報撤單頻率、單日最高報撤單筆數發生變更時,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 】個交易日內向甲方進行變更報告。
第七條 甲方有權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乙方從事程序化交易報告的信息進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乙方身份進行核查,對賬戶交易信息和交易軟件信息等進行核查,乙方應當配合。
第八條 甲方應當對乙方從事程序化交易報告的信息和配合核查提供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不得非法買賣、提供、公開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乙方報告和提供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等。
第三章 系統接入
第九條 乙方從事程序化交易需要甲方提供交易信息系統外部接入服務的,甲乙雙方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業務規則。
第十條 乙方應當確保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和甲方要求,具備有效的異常監測、閾值管理、錯誤防范、應急處置、日志記錄等功能,并積極采取風險控制措施,防范網絡和信息安全等風險。
第十一條 甲方應當確保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統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和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具備有效的認證管理、驗資驗倉、權限控制、異常監測、閾值管理、錯誤處理、應急處置、日志記錄等功能。
第十二條 乙方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在接入甲方交易信息系統前,甲方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乙方技術系統進行測試,乙方應當配合。
第十三條 乙方不得利用系統對接從事配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等違法違規活動,不得招攬交易者或者處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轉讓、出借自身技術系統或者為第三方提供系統外部接入。
第十四條 乙方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發生網絡和信息安全等風險,可能存在風險傳導、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侵害其他交易者的合法權益等情形的,甲方有權采取暫停系統接入等措施。
第四章 交易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期貨交易所和中國期貨業協會業務規則及本協議約定,依法合規從事程序化交易,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不得侵害其他交易者的合法權益。
乙方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等制度。乙方負責合規和風險管理的責任人員應當對程序化交易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監督和檢查,并符合《管理規定》的任職要求。
第十六條 甲方有權監控乙方程序化交易行為,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對乙方程序化交易委托指令進行審核,識別、管理乙方異常交易行為,并配合期貨交易所采取相關措施。
第十七條 乙方存在下列行為的,甲方有權拒絕繼續接受乙方開倉委托及按照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和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采取相關措施:
(一)乙方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報告或者變更報告義務,經甲方督促仍不及時改正;
(二)乙方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甲方有關程序化交易的核查;
(三)乙方實際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與甲方測試的系統不一致;
(四)乙方利用系統對接從事配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招攬交易者或者處理第三方交易指令,轉讓、出借自身技術系統或者為第三方提供系統外部接入;
(五)乙方程序化交易可能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六)乙方程序化交易可能涉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期貨交易所和中國期貨業協會業務規則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乙方從事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等突發事件,可能引發期貨價格或者市場重大異常波動的,應當立即采取暫停交易、撤銷委托等措施,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甲方發現乙方出現前款情形的,有權立即采取暫停接受乙方委托、撤銷相關報單等措施。
第五章 違約責任及協議的終止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的,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賠償,本協議自非違約方發出的書面形式解約通知到達另一方之日起解除。
第二十條 因出現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因出現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異常事故,或者因本協議生效后新頒布、實施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或者政策等因素,導致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者完全履行本協議的,其相應責任應當予以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者知悉政策法律變化的一方或者雙方應當在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者知悉政策法律變化后的【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應證明,雙方應當積極協調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甲乙雙方因喪失業務資格或者依法不能從事相關業務的,本協議自動終止。甲乙雙方簽署的《期貨經紀合同》終止或者按照有關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解除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六章 其他約定
第二十二條 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采取拒絕接受乙方委托、撤銷乙方報單、暫停系統接入等措施的,甲方不承擔相關的任何后果、風險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 有關本協議的簽署、效力和爭議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章、規則。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發生變化,甲方有權依照上述變化直接變更本協議與此相關部分的條款,變更或者補充條款優先適用。
根據上述情況的變化,甲方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的變更或者補充,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及在甲方營業場所、網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發出,變更或者補充協議于該協議發出【 】日后生效。變更與補充協議生效之前,乙方有權與甲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且甲乙雙方簽署的《期貨經紀合同》已生效時,本協議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執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向期貨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若協商或者調解不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雙方《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