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期貨公司)
乙方: (境外經紀機構)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 (交易場所) (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上市的 (品種) 交易委托代理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聲明與承諾:
(一)甲方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期貨公司,具有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
(二)甲方具備符合要求及從事境內期貨交易經紀業務所需要的人員、制度、營業場所和基礎設施。
甲方保證上述聲明與承諾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并承擔因違背上述聲明給自己及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聲明與承諾:
(一)乙方在中國境外依法注冊設立,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期貨交易所規則規定的境外經紀機構的條件;
(二)乙方滿足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準入條件;
(三)代表乙方簽署本合同、變更代理人通知書或補充協議等文件的人(以下簡稱“代表人”)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由乙方真實、有效的授權書授權;
(四)乙方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甲方提供辦理備案所需的證明文件;
(五)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中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六)乙方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監管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期貨交易場所處罰時,將立即向甲方報告;
(七)乙方并非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或者期貨交易所宣布的不受市場歡迎的人;
(八)乙方不具有中國證監會及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從事境內期貨交易的其他情形。
乙方保證上述聲明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并承擔因違背上述聲明與承諾給自己及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身份證明文件過期或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乙方有義務及時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供新的相關材料。否則,甲方有權限制或關閉乙方的交易權限,由此產生的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乙方對其客戶負有管理職責,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乙方應當嚴格執行開戶實名制、交易編碼制度及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對其客戶進行適當性及實名制審核并留存開戶資料及影像資料,在其客戶滿足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為其每個客戶單獨申請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乙方應當對其客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制度和流程,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確保其客戶的交易安全和資產安全;
(三)乙方應當要求其客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行業自律規則;
(四)乙方應當要求其客戶遵守期貨交易所關于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以及其他異常交易行為的有關規定;
(五)乙方應當要求其客戶遵守程序化交易的相關規定,如存在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的信息,應及時告知甲方,通過甲方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六)乙方應當要求其客戶遵守有關實際控制關系賬戶認定及報備的有關規定;
(七)乙方與其客戶在參與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過程中因委托、交易、風險控制、結算、交割等發生糾紛的,應當由乙方自行解決;
(八)乙方應當保證期貨交易數據傳送的安全和獨立,并建立交易、結算、財務數據的備份制度。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條 甲乙雙方均承諾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行業自律規則及合同約定事項,不損害客戶和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任何一方違反此項承諾,導致本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甲方為遵循中國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行業自律規則等監管規定所采取的必要行為,甲方不承擔責任。
乙方違反上述承諾的,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委托,并有權終止與乙方的經紀關系。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第六條 乙方委托甲方從事程序化交易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程序化交易的相關規定,建立并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等制度,按照要求對程序化交易客戶報告的信息進行核查,加強對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監控,進行程序化交易委托指令審核。
乙方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在接入甲方交易信息系統前,甲方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乙方技術系統進行測試,乙方應當配合。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據中國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乙方應當負責開展其客戶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工作。
第八條 乙方無需向甲方提供綜合資金賬戶下的客戶詳細信息,但有義務協助甲方履行相應的風險管理職責。
甲方有權對乙方在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進行資金檢查和風險控制。
第九條 甲乙雙方對在簽訂并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得的有關對方及其客戶的相關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行業自律規則等履行報告義務、接受調查、檢查等情形外,應當為對方保密。甲乙雙方承諾不利用經紀關系及因此獲得的信息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委托
第十條 乙方將其客戶參與中國境內期貨交易業務委托給甲方,由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乙方進行中國境內期貨交易,提供交易、結算、交割等相關服務。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應當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所選擇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和結算單確認人)不得為甲方工作人員。代理人在乙方授權書的授權范圍內所做出的任何行為均代表乙方行為,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上述授權書的原件或經認證的副本。
第十二條 乙方如變更代理人,應當書面通知甲方并經甲方書面確認。乙方的代表人應當在變更通知上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印鑒(如有)。如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關于代理人的變更事項,乙方應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
第十三條 甲方禁止其工作人員以甲方名義接受乙方的任何委托。對于乙方與甲方工作人員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的任何委托,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該工作人員的行為應視為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
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按照《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和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的業務規則,為乙方在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備案,并協助乙方為乙方的客戶開立賬戶。
第三節 保證金及其管理
第十五條 甲方應當按照規定在具備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專用賬戶,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 乙方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開設期貨結算賬戶。甲方與乙方之間期貨業務資金往來應通過甲方的期貨保證金專用賬戶與乙方的期貨結算賬戶辦理。乙方的期貨結算賬戶開立、收支范圍、出入金方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甲方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進行說明,必要時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乙方對其所做的說明及提供的證明文件負有保證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甲方按照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可以以乙方的名義在內部開設綜合資金賬戶,允許其將一個及以上境外客戶的資金合并在綜合資金賬戶中。甲方通過綜合資金賬戶對乙方進行統一結算和風險控制。
乙方應當為其每個客戶所交付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個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和核算每個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期貨交易所和甲方有權對乙方是否履行上述義務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因未履行上述義務與客戶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和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乙方交存的保證金屬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證金:
(一)依照乙方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乙方交存保證金;
(三)收取乙方應當支付的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為乙方支付交割貨款或者乙方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金;
(五)有關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經期貨交易所批準,乙方可以將其客戶的外匯資金,標準倉單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可折算保證金的數額、期限等依照期貨交易所規則執行。甲方應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的要求代為辦理。
第二十一條 除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外,乙方同意對其支付或收取的與本合同、期貨合約等相關的款項,如涉及貨幣兌換,兌換匯率以兌換發生時存管銀行提供的匯率為準,由乙方承擔相關的貨幣兌換費用及匯率風險。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方式與甲方期貨保證金專用賬戶進行出入金劃轉。乙方期貨保證金到賬以甲方開戶銀行確認為準。
第二十三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提資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及合約約定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性。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四條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不得低于期貨交易所向甲方收取的保證金標準。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的規定、市場情況,或者甲方認為有必要時自行調整保證金標準。甲方調整保證金標準時,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發出除單獨調整保證金之外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通知:
□網站公告
□營業場所公告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根據甲乙雙方的約定,乙方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金額或計算方法): 。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乙方保證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要求,向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報送乙方與保證金安全存管相關的信息。乙方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監管所需的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
第四節 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當將其客戶的交易指令直接下達至甲方,不得私下為其客戶撮合成交。乙方應當委托本合同《期貨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權書》中列明的指定下單人下達相關交易指令,其對甲方下達的任何指令均為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乙方可以通過互聯網、電話、書面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達其客戶的交易指令。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類型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及甲方的相關規定。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乙方通過互聯網下達期貨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計算機、移動終端等設備并通過互聯網,或者通過甲方局域網絡向甲方下達交易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簡稱網上交易。
第三十條 乙方進行網上交易的,應當先使用自己的賬號和密碼在計算機、移動終端等設備進行登陸,然后下達交易指令。通過乙方賬號下達的交易指令視為乙方下達的指令。
第三十一條 乙方進行網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務器內的委托記錄歸屬甲方所有,并將作為甲乙雙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證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務器內的交易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由于網上交易系統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存在中斷的可能性,為保證乙方交易的正常進行,甲方為乙方提供備用下單通道,當乙方不能正常進行網上交易時,可改作電話方式或書面方式等其他方式下單。
第三十三條 乙方通過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應當與甲方約定身份認證方式: 。通過甲方身份認證的交易指令視為乙方下達的指令。
乙方通過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記錄。乙方同意,甲方的錄音記錄歸屬甲方所有,并將作為甲乙雙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證明,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乙方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單的填寫應完整、準確、清晰,并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單人簽字(及/或蓋章)。
第三十五條 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包括客戶交易編碼、品種、合約、數量、買賣方向、價格、開平倉方向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期貨交易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性。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七條 乙方在發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則應當承擔交易結果。
第三十八條 由于市場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預見、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導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無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交易過程中,乙方對交易結果及相關事項向甲方提出異議的,甲方應當及時核實。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后,可以將發生異議的持倉合約進行平倉或者重新執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一方承擔。
甲方錯誤執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認可的以外,交易結果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條 乙方應當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碼,為確保安全,乙方應當在首次啟用期貨交易相關密碼后更改初始密碼,并自定義和全權管理本人的密碼。通過密碼驗證的交易指令視為乙方下達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碼泄密所帶來的損失,甲方不予承擔責任。
第五節 結算與交割
第四十一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幣進行結算。甲方同意乙方選擇盈利貨幣為 □人民幣 □ (外幣幣種)。需要變更上述選擇的,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關于盈利貨幣的相關規定,并經雙方書面確認。結購匯業務應根據交易的實際結果,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當日交易結束后,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提供的當日交易結算數據,按照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對乙方進行結算。即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當日結算價,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規定的計算方法以及本合同約定計算乙方所有合約的盈虧及乙方參與交割合約的交割貨款,同時計算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乙方的結算準備金。
第四十三條 甲方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本著準確、快捷的原則為乙方辦理出入金業務。
乙方的出入金方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的業務規則,以及甲方的有關規定。
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及甲乙雙方的約定,乙方的出金標準為(金額或計算公式): 。 出金后乙方賬戶留存的結算準備金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對于出金標準的調整對乙方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四條 只要乙方在該交易日有交易、有持倉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應在當日結算后按照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交易結算報告。如遇特殊情況造成甲方不能向乙方及時提供交易結算報告的,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提供交易結算報告的時間和方式。
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乙方的成交結果、期貨保證金余額和資金劃轉等情況。甲方應當確保交易結算報告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乙方同意在沒有交易、持倉及出入金時,甲方可以不對乙方發出交易結算報告,除非乙方特別要求。
第四十五條 為確保甲方能夠履行通知義務、乙方及時了解自己賬戶的交易情況,雙方同意利用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查詢系統作為甲方向乙方發送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應在每日結算以后,及時將乙方賬戶的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文件發送到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乙方應及時登錄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查詢系統,接收甲方發出的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六條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的網址為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乙方可通過該網址登錄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查詢系統。乙方登錄查詢系統的用戶名為 。乙方登錄查詢系統的初始密碼為 。
乙方應遵照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的有關規定,及時修改初始密碼。
第四十七條 由于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查詢系統只保存最近6個月的交易者交易結算信息;在乙方銷戶以后,查詢系統也會相應取消對乙方的查詢服務,因此,乙方應及時將接收到的結算報告或通知書打印或者下載保存。
第四十八條 除采用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查詢系統作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應當采用以下輔助通知方式的一種或多種向乙方發送每日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單獨調整保證金通知、與異常交易監控相關的通知、監管決定或甲方業務通知等文件:
(一)
(二)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知延誤或未收到相關通知而導致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結果。
第四十九條 乙方要求變更通知方式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并經甲方書面確認后方可生效。否則,由變更造成的通知延誤或者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五十條 乙方有義務隨時關注自己的交易結果并妥善處理持倉,如果乙方因某種原因無法收到或者沒有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應于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三十分鐘前向甲方提出,否則,視同乙方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乙方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提出未收到交易結算報告的,甲方應及時補發。
乙方在交易日開市前三十分鐘前未對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結算報告提出異議的,或遇特殊情況在開市后二小時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乙方對交易結算報告記載事項的確認。異議應由乙方或乙方授權的結算單確認人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當及時處理所收到的書面異議。
第五十一條 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對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確認,視為乙方對該日及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資金存取的確認。
第五十二條 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不符的,乙方的確認不改變乙方的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對于不符事項,甲、乙雙方可以根據原始財務憑證及交易憑證另行確認。
第五十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以約定方式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的,甲方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核實。當對與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可以將發生異議的持倉合約進行平倉或者重新執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一方承擔或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分配。
第五十四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過錯的,除乙方認可外,甲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據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五十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有關交割的相關要求進行實物交割。
乙方進行或申請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五十六條 乙方參與交割不符合期貨交易所或甲方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甲方有權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請或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七條 交割通知、交割貨款的交收、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的處理辦法,依照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五十八條 乙方進行期轉現、標準倉單質押等業務的,乙方應根據自身交易持倉和期貨保證金等相關情況委托甲方按照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六節 風險控制
第五十九條 乙方在其持倉過程中,應當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六十條 乙方持有某品種合約的數量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或期貨交易所要求進行大戶報告時,應當按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第六十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的約定調整保證金標準,導致乙方保證金不足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后立即自行平倉。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在保證金不足的范圍內強行平倉。
第六十二條 當日結算完成后,乙方的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結算準備金標準的,甲方將于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中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后立即自行平倉。
第六十三條 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以下任一情況,甲方可以對乙方及其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措施,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一)乙方的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且未在約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
(二)乙方或其客戶持倉超出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標準,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平倉;
(三)乙方持倉超出甲方規定的持倉限額標準,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平倉;
(四)乙方因違規、違約受到期貨交易所限制開倉措施;
(五)根據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應予限制開倉的其他情形。
針對前款第(三)項,甲方對乙方的持倉限額標準為: 。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定、市場情況或者甲方認為必要時自行調整對乙方的持倉限額標準。
第六十四條 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以下任一情況,甲方可以對乙方及其客戶采取強行平倉措施,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一)乙方的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后立即自行平倉;
(二)乙方或其客戶的持倉超出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標準,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平倉;
(三)進入交割階段前乙方客戶的持倉未調整為相應整數倍或不符合交割要求;
(四)乙方因違規、違約受到期貨交易所強行平倉措施;
(五)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
(六)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形。
第六十五條 強行平倉的具體時間、價位、數量、順序、操作流程等強行平倉規則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但不能違反期貨交易所的強行平倉規定。乙方應當將上述約定納入乙方與其客戶的合同中,使其客戶明確知曉該內容。
當甲方依法或者依約定強行平倉時,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產生的結果。
第六十六條 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符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強行平倉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乙方同意不以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為由而向甲方主張權益。乙方客戶因上述強行平倉而受到損失的,乙方應當根據其與客戶之間的約定或協商后妥善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十七條 甲方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并有過錯的,除乙方認可外,甲方應當在可行的范圍內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或者根據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六十八條 由于市場原因導致甲方無法采取強行平倉措施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十九條 甲方在采取本節規定的限制開倉和強行平倉措施,或者收到期貨交易所發送的持倉限額、強制減倉、強行平倉、大戶持倉報告、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風險警示、異常交易行為管理等相關風控文件后,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乙方。乙方應當及時通知其客戶,并配合甲方和期貨交易所履行相關職責。
第七十條 期貨交易所采取強行平倉、強制減倉、限制開倉等風險控制措施、緊急措施時,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和期貨交易所化解市場風險,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因甲方保證金不足或其他違規行為導致期貨交易所采取強行平倉、限制開倉等措施,對乙方造成損失且乙方沒有過錯的,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甲方有證據表明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限制乙方出金。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定限制乙方出金,以及有權要求乙方配合限制其客戶出金。
第七十二條 甲方有權監控乙方客戶的程序化交易行為,識別、管理乙方客戶異常交易行為,并配合期貨交易所采取相關措施。
乙方發現客戶從事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等突發事件,可能引發期貨價格或者市場重大異常波動的,乙方應當立即采取暫停接受其委托、撤銷相關報單等措施,及時通過甲方或者直接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甲方發現乙方客戶出現前款情形的,有權立即對乙方采取暫停接受相關委托、撤銷相關報單等措施。
第七十三條 甲乙雙方關于風險控制的其他約定:
第七節 套期保值、套利等業務
第七十四條 乙方的客戶進行套期保值、套利等業務的,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期貨交易所規則,按照自身交易持倉和期貨保證金等相關情況委托甲方辦理,甲方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協助配合乙方完成上述相關業務辦理。
第八節 信息
第七十五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境內期貨市場行情、信息及與交易相關的服務。
甲方提供的任何關于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乙方參考,不構成對乙方下達指令的指示、誘導或者暗示。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不能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為理由,要求甲方對其交易虧損承擔責任。
第七十六條 乙方應當及時了解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及行業自律規則,并可要求甲方對上述內容進行說明。
第七十七條 乙方有權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或記錄,甲方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第九節 費用
第七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結算、交割、協助貨幣兌換等服務,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的收取標準按照雙方約定標準執行。如遇期貨交易所收費辦法調整,甲方將依據期貨交易所辦法作出相應調整。
當日結算后,甲方從乙方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手續費。
第七十九條 乙方應當支付甲方向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等代付的各項費用及稅款,乙方授權甲方從乙方的結算準備金中扣除。
第八十條 乙方以外匯資金、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使用時,應當交納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和托管機構收取的托管費用及其他費用,具體計費金額和收費標準為(金額或計算方法):
第十節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八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印鑒(如有)后,于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賬戶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中國相關期貨法律、法規、規章、期貨交易所規則或行業自律規則發生變化,甲方有權依照上述變化直接變更或補充本合同與此相關部分的條款,變更或補充條款優先適用。
根據上述情況的變化,甲方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的變更或補充,以本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營業場所、網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發出,變更或補充協議于乙方收到或應當收到通知 日后生效。變更與補充協議生效之前,乙方有權與甲方進行協商。
第八十三條 除本合同第八十條所述情況外,如需變更或者補充本合同,需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或者補充協議。變更或者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印鑒(如有)后生效。變更或補充協議優先適用。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期貨交易所規則、行業自律規則、甲方相關業務規則以及中國期貨交易慣例處理。
第八十四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另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為追償損失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八十五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對已發生的委托代理行為無溯及力。
第八十六條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 個交易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間內自行妥善處理持倉及資金的,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開新倉交易指令及資金調撥指令,乙方應對其賬戶清算的費用、清算后的債務余額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第八十七條 當乙方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乙方應對甲方進行賬戶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后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一節的有關聲明與承諾;
(二)違反本合同約定,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但乙方未在通知規定期限內整改的;
(三)因破產、解散、停業等原因而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
(四)在甲方的賬戶被監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采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五)行為可能危及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期貨交易所根據其業務規則要求甲方暫停或者終止與乙方的委托關系;
(六)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第八十八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撤銷賬戶:
(一)乙方賬戶上持有未平倉合約或存在交割、質押等遺留問題尚未解決;
(二)乙方與甲方有未清償的債權、債務關系;
(三)乙方與甲方有交易糾紛尚未解決的;
(四)其他法定或約定的乙方不得撤銷賬戶情形的。
第八十九條 甲方被取消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或因故不能從事經紀業務的,本合同終止。
第九十條 甲乙雙方終止本合同的,甲方應當及時、妥善清理委托業務,依法返還乙方的期貨保證金和其他資產。
第九十一條 甲乙雙方終止本合同的,甲方應當按照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的業務規則,協助乙方為乙方的客戶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一節 免責條款
第九十二條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九十三條 由于中國境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規定、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由于通訊系統繁忙、中斷,計算機交易系統故障,網絡及信息系統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出現延遲、中斷或數據錯誤,甲方沒有過錯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十五條 由于互聯網上黑客攻擊、非法登錄等風險的發生,或者用于網上交易的計算機或移動終端感染木馬、病毒等,從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節 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
第九十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違約責任如下:
(一)甲乙雙方因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而給對方所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違反本合同,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合同自非違約方發出書面解約通知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對期貨交易所違約的,甲方先以乙方的保證金承擔其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甲方先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乙方的相應追償權;
(三)甲方因乙方違規超倉或其他違規行為而必須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及手續費由乙方承擔。甲方在對乙方強行平倉后依然受到損失的,可就此損失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追償。
第九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違約或侵權爭議,甲乙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向中國期貨業協會或期貨交易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選擇在中國境內提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注:請在選項前□內打√并填寫有關內容,在非選項前□內打×):
□ 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 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節 其他
第九十八條 本合同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進行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
第九十九條 雙方簽署本合同后,由甲方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備案。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終止,甲方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變更或取消在期貨交易所的備案。
第一百條 本合同簽訂、履行于中國境內,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等適用中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期貨交易所規則、行業自律規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合同外文譯本與中文文本如有差異,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一百零二條 乙方期貨業務風控負責人的信息如下:
姓 名:
地 址: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乙方應在上述填寫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甲方。
第一百零三條 乙方委托以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人員作為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人,各項仲裁文書、法律文書等送達該人即視為送達乙方:
代收人姓名:
地 址: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乙方應在上述填寫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一百零四條 本合同采用的通知或送達方式按照以下約定確定乙方收到時間:采用電子信息系統發送的,為通知進入乙方指定的接收系統之時;采用傳真發送的,為乙方確認收到字跡清楚的傳真之時生效;采用專人速遞或郵寄方式發送的,為送達回執的簽收時間,但是乙方或對乙方行使破產管理權限的人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的,甲方可以采用公證送達的方式。
第一百零五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蓋章) (機構加蓋公章或印鑒(如有))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指定下列聯系方式作為有效聯系方式進行日后相關事宜的溝通,如以下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聯系人姓名: 聯系人姓名: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座機: 座機:
手機: 手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傳真: 傳真:
附件一
術語定義
1.境外經紀機構指在中國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2.期貨結算賬戶指乙方在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開立的用于期貨交易出入金的銀行賬戶。
3.期貨保證金專用賬戶指甲方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乙方保證金的專用存管賬戶,包括甲方在期貨交易所所在地開立的用于與期貨交易所辦理期貨業務資金往來的專用資金賬戶。
4.期貨保證金指乙方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的人民幣、外匯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等有價證券,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期貨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結算準備金。
5.交易保證金指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6.結算準備金或可用資金指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7.交易日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中國法定節假日,期貨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交易日從前一個工作日的連續交易時間開始至當天日盤結束;不實行連續交易的,交易日即為日盤時間。
8.行業自律規則指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關于期貨行業的自律性規范性文件。
附件二 手續費標準
附件三
期貨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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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下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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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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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及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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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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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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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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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只選一項) |
□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當地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駕照□當地納稅證件□當地社保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戶口簿□臺胞證□回鄉證□其他證件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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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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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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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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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調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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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指定下單人為同一人(無需填寫下列信息) □與指定下單人不是同一人(填寫下列信息,填寫要求與“指定下單人”信息填寫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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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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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及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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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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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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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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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只選一項) |
□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當地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駕照□當地納稅證件□當地社保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戶口簿□臺胞證□回鄉證□其他證件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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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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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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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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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單確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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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指定下單人為同一人(無需填寫下列信息) □與資金調撥人為同一人(無需填寫下列信息) □與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均不是同一人(填寫下列信息,填寫要求與“指定下單人”信息填寫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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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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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及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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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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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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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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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只選一項) |
□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當地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駕照□當地納稅證件□當地社保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戶口簿□臺胞證□回鄉證□其他證件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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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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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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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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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簽字:
(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